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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4-17 分类:法律法规
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

  《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为规范公墓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公墓建设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2010年)》实施后,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加强管理,有效地促进公墓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全省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累计安葬(放)骨灰(遗体、骸骨)约50万具;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多数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加大建设改造和绿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区环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鲜花祭扫,树立文明殡葬新风。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山区农村不断推开,并逐步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省公墓建设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区域分布不合理等问题。个别地区公墓滥批乱建,无序发展,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一些地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未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或以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一些地区经营性公墓和回民公墓因未列入建设规划或选址困难而无法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广东省2011-2020年公墓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至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墓设施,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降低骨灰占地墓葬比例,逐步普及生态葬法、节地葬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至2020年,全省新建经营性公墓42座(附件),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现有的经营性公墓要规范墓穴续租,提高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循环利用,适当预留殡葬发展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

  2.因地制宜促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在山区,推进镇、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在珠江三角洲和平原地区,推进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以村级为主,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以镇级为主。至2020年,各县(市、区)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实现全覆盖,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数量基本满足当地户籍人口的殡葬需要。

  3.积极做好回民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公墓建设规划指导,完善公墓建设体系,积极引导公墓健康发展,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控制发展。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基础,优化和集约用地,节约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公墓建设,对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

  ——公益优先,合理布局。建立和强化政府投入机制,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逐步优化公墓布局,扩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面。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较多、公墓穴位存量较大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坚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执行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周期的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规划和建设公墓。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公墓管理行政许可,规范公墓管理,促进公墓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不断提高公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保障困难群众殡葬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全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精神,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政府要将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

  (二)加大殡葬事业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要加快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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